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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术语

Incoterms的结构  

     一九九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四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各术语是依照卖方的责任和风险的大小而顺序排列,即以卖方的责任从小到大,责任越小的排列在前面,如E 组的EXW 在最先,卖方责任越大的排列在最后,如D 组的DDP 排在最后。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
编辑本段二OO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组(发货)
  ———————————————————————————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仅适用于海运)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仅适用于海运)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到达)
  ———————————————————————————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与Incoterms l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十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编辑本段用语说明
  在起草Incoterms 2000过程中,工作小组力求使这十三个术语中的不同表述尽可能地做到连贯一致,这样就避免了用不同表述表达相同的意义。而且,只要可能,均使用了一九八O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表述。
“托运人”(Shipper)
  在一些情况下,需要用同一个词表示两个不同的意思,这只是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词的缘故。商人们在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经常遇到这种困难。例如,“托运人”一词既表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人,又表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而这两个“托运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而买方则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交货”(delivery)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货”这个词在Incoterms中有两种不同含义。首先,“交货”一词被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的A4条款中。其次,“交货’也被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条款中。用于这第二种含义时,“交货”首先意味着买方“接受”C组术语的基本宗旨,即卖方在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其次,“交货”一词还意味着买方有受领货物的义务。为避免因买方提取货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贮藏费,这后一种义务是很重要的。例如,在CFR和CIF术语的合同中,买方有义务接受货物并从承运人处领取货物,若买方未履行该义务,就可能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向承运人支付货物滞期费以使承运人放货。在这方面,说买方必须“受领货物”并不表示买方将其作为符合销售合同而接受货物,而只是指买方接受这—事实,即卖方按C组术语A3 a)款订立运输合同,完成了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义务。如果买方在目的地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与销售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使用销售合同和适用的法律给予的任何一种补救办法向卖方寻求补偿。如前所述,此项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适用范围。
  当货物在某一特定地点可交给买方时,Incoterms 2000在适当之处使用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表述。这种表述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将货物交与”的表述含义相同。
“通常”(usual)
  “通常’一词在很多术语中出现,如在EXW术语中表示交货时间的条款(A4)中,在C组术语下关于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和必须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条款中(A8、A3)。当然,说清楚“通常”的含义并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可能认定该行业内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这种行事惯例即可作为参照。在此意义上,“通常”这个词比“合理的”一词更有帮助。“合理的”要求的不是根据日常实践的评估,而是根据更难界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评估。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还是需要判断什么是“合理的”。尽管如此,由于上述原因,在Incoterms中,一般使用“通常”一词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词。
“费用”(charges)
  在涉及到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义务时,判断货物进口时要支付的“费用”包括哪些内容是很重要的。在Ineoterms l990中,DDP术语A6使用的是“在出口和进口中所需交纳的官方费用”。而在Incoterms 2000中,删去了“官方”一词,其原因是当决定某项收费是否是“官方”收费时,“官方”一词会造成某些不确定性。虽然删去了‘官方”一词,但本意并非改变这一条款的实质意义。必须支付的“费用”仅涉及进口必然发生并按适用的进口管理规定必须支付的费用。其他任何由私人机构在货物进口时收取的费用不应包括在“费用”中,如与清关义务无关的贮存费。然而,若承担义务的一方非亲自履行该义务时,则履行此项义务可能发生付给海关经纪人或运输行(freight forwarders)的一些费用。“港口”(port)、“地点”(place)、“点”(point) 在交货地点的问题上,Incoterms中使用了不同的表达方法。只适用于海运的术语,如FAS、FOB、CFR、CIF、DES和DEQ,使用了“装运港”和“目的港’两种表述。在所有其他的术语中使用的是“地点”(place)—词。在某些场合,有必要指明在“港口”和“地点”(place)内的某“点”(point),因为卖方不仅需要知道他要把货物交至一个特定地区,例如某个城市,而且也要知道在该地区的什么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销售合同经常缺少这一方面的信息,于是,Incoterms规定如果在指定地点没有约定交货点,并且有几个点可以选择,卖方可选择对其最有利的点交货(见FC术语中的A4条款)。当交货点是卖方的“地点”时,则使用了“卖方所在地”(FCA术语中的A4条款)。
“船只”(ship和vessel)
  在适用海上运输货物的术语中,“ship”和“vessel”被当做同义词使用。无须说明,当“ship”作为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时,如“船边交货(FAS)”和“目的港船上交货(DES)”,必然要使用“ship”一词。同样,由于FOB术语中传统上使用“越过船舷”的表述,因而必然会将“ship”一词用于相关内容。
“查对”(checking)和“检验”(inspection)
  在Incoterms中,A9和B9条款分别使用“查对、包装和标记”和“货物检验”作为条款标题。尽管“checking”和“inspection”是同义词,但是人们认为这样来区别使用比较合适:在涉及卖方按A4交货的义务时使用查对(checking),而后者则用于一些特别情况,即进行“装运前检验”,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买方或货物出口或进口国当局希望在货物装运前保证货物符合合同或官方规定时才要求进行“检验”。


编辑本段Incoterms® 2010简介
  自从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此项在全球范围内被采用的合同标准就经常性地更新换代,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步调一致。
  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通过了Incoterms® 2010,并规定该版本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它是迄今为止的关于贸易术语的含义的国际惯例的最新版本。Incoterms® 2010考虑了免税贸易区的不断增加,电子沟通在商务中的不断增多,以及被更加重视的货物运输中的安全和变化等问题。它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将规则总量从13条减少到了11条,并且使得所有规则的表述更加简洁明确。Incoterms® 2010同时也是第一个使得所有在买卖双方中的适用保持中立的第一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版本。
  根据查证所得的资料,贸易商人仍可在Incoterms® 2010实施后继续选择使用INCOTERMS 2000的解释,或者如果合同中出现了新版本中没有的术语(如DAF、DES、DEQ等)仍将被认为适用早期版本。
编辑本段Incoterms® 2010结构
  Incoterms® 2010对INCOTERMS 2000中的D组的结构及其贸易术语的含义进行了较大改动,但是没有对INCOTERMS 2000 中的E组、F组和C组的结构及其贸易术语含义进行大的修改。Incoterms® 2010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将贸易术语划分为两大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类和仅适用于水运类),并用DAT和DAP 代替了原来INCOTERMS 2000的DAF,DES,DEQ和DDU术语,贸易术语的数量从原来的13个减少到11个。
  其体系结构如下表所示: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类
EXW
FCA
CPT
CIP
DAT
DAP
DDP Ex Works
Free Carrier
Carriage Paid To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Delivered At Terminal
Delivered At Place
Delivered Duty Paid 工厂交货
货交承运人
运费付至
运保费付至
指定终端交货
指定目的地交货
完税后交货
仅适用于水运类
FAS
FOB
CFR
CIF Free Alongside Ship
Free On Board
Cost and Freight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成本加运费
成本加运保费
第一种分类中的七种贸易术语不用考虑所选用运输方式的种类。EXW,FCA,CPT,CIP,DAT,DAP和DDP都属于第一种分类。它们甚至可以运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况下。谨记只要运输中一个部分运用过船只便可以适用此类术语。
  在第二类术语中,交货点和把货物送达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所以只适用于“海上或内陆水上运输”。FAS,FOB,CFR和CIF都属于这一类。最后的三个术语,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这更准确的反应了现代商业现实,避了以往风险围绕船舷这条虚拟垂线来回摇摆。
  针对DAT和DAP这两个新的术语,Incoterms® 2010为它们赋予了如下定义:
  (1)DAT
  按照Incoterms® 2010的解释,DAT 是Delivered At Terminal的简称,字面意思是“指定终端交货”。其中,“Terminal”可以是目的地的任何地点,如目的地的港口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并且卖方需要承担在目的地或目的港港把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在此情境下,卖方自行负担费用和风险订立运输合同,按惯常路线和方式,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从出口国运到进口国内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终端(港口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卸货之后,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2)DAP
  按照Incoterms® 2010的解释,DAP是Delivered At Place的简称,字面意思是“指定目的地交货”。其中,“Place”可以指港口,也可以是陆地的地名。
  在此情境下,卖方自行负担费用和风险订立运输合同,按惯常路线和方式,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从出口国运到进口国内指定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DAP合同下,卖方在目的地不需卸货。因此,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货费用的分担不同外,DAP和DAT的差异并不明显。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地点交货:在DAT情况下,从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交由买方处置(这和先前的DEQ术语一样);在DAP情况下同样交由买方处置,但需做好卸货的准备(这和先前的DAF,DES和DDU术语一样)。
  新贸易术语的使用,使INCOTERMS 2000中的DES和DEQ成为多余。DAT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因此DAT可以用于在INCOTERMS 2000下DEQ适用的情况。同样的,DAP中运达货物的交通工具可以是轮船,而目的地也可以是港口,因此DAP可以用于在INCOTERMS 2000下DES适用的情况。这两个新的术语,和先前的几个术语一样,是由卖方承担所有费用(除了与进口清算有关的费用)和货物到达目的地前的风险。
  Incoterms® 2010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如下表所示:
   Incoterms® 2010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一览表
序号 贸易
术语 交货
地点 风险
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的责任、费用由谁负担 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由谁负担 适用的
运输方式
1 EXW 商品产地、所在地 买方处置货物后 BUYER BUYER 任何方式
2 FOB 装运港口 货交装运港船上后 SELLER BUYER 水上运输
3 FCA 出口国内地、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SELLER BUYER 任何方式
4 FAS 装运港口 货交装运港船边后 SELLER BUYER 水上运输
5 CFR 装运港口 货交装运港船上后 SELLER BUYER 水上运输
6 CIF 装运港口 货交装运港船上后 SELLER BUYER 水上运输
7 CPT 出口国内地、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SELLER BUYER 任何方式
8 CIP 出口国内地、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SELLER BUYER 任何方式
9 DAP 进口国国内 买方处置货物后 SELLER BUYER 任何方式
10 DAT 进口国国内 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上货交买方后 SELLER BUYER 任何方式
11 DDP 进口国内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SELLER SELLER 任何方式

编辑本段Incoterms® 2010主要革新
对适用范围的调整
  INCOTERMS 2000 规定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Incoterms® 2010 则考虑到了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货物销售合同。并且,Incoterms® 2010 在解释买卖双方义务时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
  此外,国际商会此次还将Incoterms注册成了商标(Incoterms® 2010),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
新增指导性说明(Guidance Note)
  Incoterms® 2010 对每个术语都新加了指导性说明。
  该说明主要解释了何时适用本术语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其他术语,该术语合同下与货物有关的风险负担何时转移,买卖双方之间的成本或费用以及出口手续如何划分等事宜,以及双方应当明确规定交货的具体地点和未能规定所引起的费用的负担等。
  在“指导性说明”中,Incoterms® 2010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明确风险转移的临界点,而非由Incoterms® 2010本身去规定这些临界点。这就需要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
对贸易术语义务项目上的调整
  INCOTERMS2000 与Incoterms® 2010 对于其解释的每种贸易术语下的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都分别列出十个项目。
  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2000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两者基本义务的对比如下:
  由此图表可知,Incoterms® 2010对第一项和第十项的改动较为明显:
  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在EXW项下,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清关以及在DDP项下买方协助卖方办理进口报关等,也包括为另一方清关而获得必要单据所涉及的费用。
  在第二项中也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这一要求体现在A2/B2和A10/B10中。
对货物风险转移界限的调整
  Incoterms® 2010 取消了INCOTERMS2000 中FOB、CFR和CIF术语下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概念,不再规定风险转移的临界点,改为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而买方则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新增连环贸易(String Sales)
  Incoterms® 2010 在FAS,FOB,CFR和CIF等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的指导性说明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
  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的单据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